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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4-02-10 06:04    点击次数:148

央广网武汉2月2日消息(记者谭在龙)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如果父母及其他亲属没有监护能力,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伴随着一声清脆响亮的啼哭,壮壮在仙桃某医院呱呱坠地。然而,壮壮的母亲张某却在1周后离世,其父亲赵某为二级智力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壮壮在医院无人认领抚养。2周后,壮壮被安置在某儿童福利院。

经多方走访调查发现,壮壮的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监护能力,其他亲属均无监护能力,无力抚养壮壮,且均主动放弃对壮壮的监护权。2024年1月,仙桃民政局向仙桃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壮壮的监护人赵某变更为仙桃民政局。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壮壮的母亲张某去世,父亲赵某为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不具有担任壮壮监护人的能力。壮壮的祖父母去世,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壮壮监护人的能力,壮壮的其他近亲属均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壮壮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仙桃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担任壮壮的监护人,有助于壮壮生理、心理的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故对仙桃民政局请求指定其为壮壮监护人的申请,仙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权必须依法取得,本案中壮壮的母亲去世,其父亲因为智力残疾没有监护能力,其近亲属亦无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壮壮年龄才满两周岁,属于幼儿期,极需要监护人抚养、照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壮壮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仙桃民政局担任壮壮的监护人,可以为壮壮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壮壮的健康成长,有效保护了壮壮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民一庭三级法官郑艺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据悉,已有社会爱心人士愿意收养壮壮,目前正在与仙桃民政局进行沟通接洽。

仙桃法院将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构筑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坚实屏障,以法之名守护万家灯火,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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