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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报告建言数字金融强国建设:构建常态化监管框架 改进“监管沙盒”实践


发布日期:2024-01-26 06:36    点击次数:137

1月12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新金融联盟联合主办的第11期CF40南沙金融沙龙上,课题报告《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据了解,2023年11月,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联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组织的新加坡金融科技考察团受邀参加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并对当地国际组织和机构进行参访。通过对当地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数字金融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报告》强调,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数字金融领域拥有先发优势,而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的事实对我国继续保持领先、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二是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

“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一个领先国际的数字金融行业,但能否持续领先,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但归根到底取决于政策环境。”CF40成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在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目标下,需要继续完善合理的监管政策框架。监管政策要在创新与风险之间求得平衡:管得太死,行业就会缺乏活力;管得太松,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与乱象。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这也应是数字金融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原则。但具体该怎么落实,尤其是如何涉及到创新特性突出的数字金融业务,怎样在效率和稳定之间求得良好的平衡。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报告》设专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要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明确统一、全面监管的细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数字金融关联活动提供可预期、稳定的事前规范指引。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还要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主体,提高数字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二是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在筛选标准方面,可考虑以创新的影响和价值为导向。在准入条件方面,可分阶段、分领域逐步放宽沙盒准入规则,提高沙盒监管的灵活性。此外,要营造支持创新孵化的生态建设,以小范围专项试点展开,同时加强各地的沙盒监管协调。

《报告》建议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对孵化创新业务的“沙盒机制”进行空间扩容。其中,上海可侧重于全方位的技术应用创新和数字金融产品、数字金融工具、数字金融交易模式和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上海自贸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的应用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可利用FT帐户向外辐射,既能对外双向开放,又能与国内其他地区相对隔离。粤港澳大湾区则可以侧重于跨境监管合作创新。大湾区囊括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理念和规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最佳的跨境监管合作实验环境。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在促进数字金融监管跨境协调方面的试验作用,有利于我国作为金融强国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是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以垄断问题为例,判断数字金融行业是否存在垄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应是“可竞争性”,即新市场主体是否仍然可以进入市场并与既有主体竞争。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可竞争性其实非常明显,因此监管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四是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尤为关键。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公共信息共享和征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方面,鼓励公共数据在确保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向数字金融机构开放。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一方面加快打通信用信息统一共享的部门和行业壁垒,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技术的赋能作用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对官方征信系统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监管能力和人才供给,特别是加强违法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校对:冉燕青